出租期内承租人提出解约,但未准时交还承租房子的钥匙,合同解除时间怎么样确定?承租人已支付的租金和押金应否退还?通过一块房子出租合同纠纷,一同知道有关法律问题。
案情介绍
2022年2月,李某(甲方)与孔某(乙方)签订《房子出租合同》,约定由孔某承租李某房子,租期自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,每月租金1860元;房租押一付三,提前15天支付下期租金;合同期满,若乙方无违约行为,甲方应在合同到期之日将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;出租期限届满或经甲、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终止;出租期内若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,无权需要甲方返还押金……出租合同签订后,双方一直依约履行。2023年2月,孔某依约提前15日支付了2023年3月至2023年5月的租金,2023年4月20日孔某提出与李某解除合同,5月22日将钥匙退还李某。因退还租金、押金事宜协商未果,孔某将李某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李某返还1个月租金1860元、押金1860元。
李某辩称,孔某最后交还钥匙是在5月22日,5月份已用房子22天,故赞同退还剩余9天的租金;根据出租合同约定,不认可退还押金。
法院审理
本案的争议焦点是:李某应退还的合理租金数额与应否退还押金?
法院经审理觉得,孔某与李某之间系房子出租合同关系,《房子出租合同》内容不违反法律效力性、强制性规定,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,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全方位履行我们的义务。
关于租金。涉案房子出租期限自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,孔某虽在2023年4月20日提出解除合同,但于5月22日才将钥匙退还李某,应认定涉案出租合同于2023年5月22日解除,孔某应支付租金至2023年5月22日,本案中孔某已支付租金至2023年5月31日,且李某亦赞同退还孔某9天租金,故李某应退还孔某租金540元,对孔某该部分倡导法院予以支持,超出部分,不予支持。
关于押金。本案中,孔某系在出租期限到期前,因个人缘由提出解除出租合同,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,孔某虽称“双方口头约定退租提前一个月公告他们即视为不违约”,但未提交证据证明,李某亦不认同,故依据涉案合同关于“出租期内若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,无权需要甲方返还押金”的约定,法院对孔某关于退还押金186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
最后,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孔某房子租金540元,驳回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判决作出后,双方均服判息诉,现该判决已生效。